一、在出席名單上須登記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辦理出席登記時應:
(一)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確認其身份;
(二)要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席名單上簽名;
(三)就每一項須以書面投票方式作出的決議,按下條規定向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派發選票。
三、上款(三)項所指選票至少應載明:
(一)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獨立單位;
(二)一個或多個獨立單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
四、由召集人負責組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及執行以上數款規定的工作。
五、如部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僅懂其中一種正式語文,而另一部分所有人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召集人應儘可能安排一名傳譯人員於辦理出席登記及進行會議期間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