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何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大會”)?
答: “大會” 為一個決議機關,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事項均須由“大會”作決議。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22條之規定,“大會”尤其具職權就以下事宜作出決議:
( 即重大決議, 法例規定要再開大會決定, 不是管理機關話哂事! )
- 組成管理機關
- 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
- 選舉及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 通過上年度的帳目
- 通過本年度的預算,包括第7條第2款(1)至(4)項規定以定期方式支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數額
- 將年度帳目淨盈餘轉移至下年度帳目或撥入共同儲備基金
- 通過共同儲備基金的管理規則
- 通過以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
- 訂定高於法定金額的共同儲備基金的供款數額
- 通過支付第7條第2款(5)至(7)項規定的分層建築物開支的數額
- 對管理機關行為的申訴
- 科處金錢處罰
- 授予管理機關特別權力,以便就有關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問題提起訴訟或在有關訴訟中成為被訴人
- 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及廢止該許可
- 投保火險及其他保險
- 許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更新工程
- 通過及修改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訂立、單方終止及解除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合同 >>即更新或換管理公司
- 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
*資料來自澳門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