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機關成員應謹慎及善意地執行職務,而其所作出的行為應符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利益。
二、除法律或分層建築物的規章規定的義務外,管理機關成員必須:
(一)創設條件使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在有需要時能與其聯絡;
(二)平等及公平對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
三、如適用,管理機關成員終止職務時,應將下列文件交予在任或接替其職務的成員:
(一)其所管領的所有文件、設備及其他屬分層建築物的財產;
(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的債務清單;
(三)服務提供者的資料及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的相關文件清單;
(四)涉及共同部分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資料;
(五)截至職務終止日的帳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