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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有哪些?

按《民法典》第1324條第1款a至g項及j項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對作為設定分層所有權基礎之土地之權利;地基、柱、支柱、主牆、外牆以及一切作為各樓宇結構之其他部分;附屬於分層建築物之樓宇或樓宇群之天井及花園;分層建築各樓宇之作遮擋之天台或屋頂;升降機;由兩名或以上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或進出之入口、門廊、樓梯、走廊及通道;水、電、空調、暖氣、可燃氣、通訊及類似之總設施以及其他未撥予分層建築物之某一所有人專用之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