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管理機關
一、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由各子部分的管理機關組成的聯合管理機關的方式運作,但屬下列任一情況除外:
(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擇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二)因一個或多個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未有由獲選的管理機關成員或沒有由法院委任的管理機關成員組成的管理機關運作而不能組成聯合管理機關;
(三)在聯合管理機關執行職務時無法運作,尤其因不具備法定份額進行議決。
二、聯合管理機關由人數相當於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數目的成員組成,而分層建築物每一子部分的管理機關指定其中一位成員在聯合管理機關中執行職務。
三、聯合管理機關每一成員按有關子部分在分層建築物整體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在聯合管理機關的決定中擁有相應的票數。
四、除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另有規定外:
(一)由聯合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
(二)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聯合管理機關經主席或過半數成員召集而舉行會議;
(四)聯合管理機關的決定僅在出席成員的票數總和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的半數時方可作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所擁有的多數票通過。
五、在聯合管理機關成員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或不再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又或不再適用第六條的規定,則指定該名成員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應在六個月內指定另一名替代成員,該名替代成員於聯合管理機關的任期與其在所屬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的任期在同一日屆滿。
六、在上款規定的情況下,聯合管理機關具備第四款(四)項所要求的法定份額時繼續運作,即使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沒有指定替代成員亦然。
七、如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未有在六個月內指定替代成員,並因此不能達至第四款(四)項所要求的法定份額而使聯合管理機關無法運作,則於該期間屆滿後,聯合管理機關在任的成員應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八、如未按上款規定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均可召集會議或聲請法院命令任一負責人召集會議,又或聲請法院委任管理機關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