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管理機關的組成及任期?

管理機關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屬多於一百個獨立單位的分層建築物,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無上限人數。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第四十條

任期

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的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二、管理機關應在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三、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理機關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或委任接任的成員為止,但繼續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在管理機關成員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或不再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又或不再適用第六條規定,須按選出候補人的決議所載的順序進行替補。

五、如無候補人且因出現上款規定的情況而未能達至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法定人數,則在任的成員應立即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一名或多名管理機關成員執行職務至其餘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六、如無候補人但仍可達至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法定人數,則在任的管理機關成員應將選出管理機關成員的事宜納入緊接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議程中,以便選出一名或多名成員執行職務至其餘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