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百分之十五。
💢🙋 二、就以下事宜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百分之二十五:
(一)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二)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
(三)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下,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或廢止該許可;
(四)根據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單方終止提供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合同。
💢🙋 三、就以下事宜的決議,須至少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的過半數票通過:
(一)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情況下,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或廢止該許可;
(二)修改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四、涉及在共同部分進行更新工程的決議,須至少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 五、如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是為通過上年度的帳目或本年度的預算,且在召集書中明確指出只要有出席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即可通過就有關事宜的決議,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可按該票數作出有關決議。
*第十一條
招牌或廣告的裝設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下,在樓宇外牆及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的許可或對該許可作出廢止,取決於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按以下規定通過的決議:
(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如屬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的情況;
(二)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如屬樓宇外牆的情況。
二、在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下,下列人士可在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而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
(一)所有人;
(二)適用第六條規定的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
(三)獲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