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23號 召集書會議議程 (共同部份)

 
最近的文章

* 23號 ( A+B+C) “公共部分” 各業主所佔份額

( A+B+C ) “公共部分”業主大會: 以下為各建築物所佔份額: 私家車位:0.0210% 電單車位:0.0034% 15個舖位:5.3803% 住宅 A、G、M:0.1890% 住宅 B、H、N:0.1667% 住宅 C、I、O:0.1815% 住宅 D、J、P:0.1995% 住宅 E、K、Q:0.1825% 住宅 F、L、R:0.1989%

綠洲管理規章內的共同部分

 

停車場及商舖的份額

* 20號 召集書會議議程 (A 商舖),

 

綠洲目前的管理費

 

管理機關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間的聯系及管理機關每年例行的工作

 

管理機關與管理實體即管理公司之間的工作

 

管理機關內部工作

 

管理機關成立後之前期工作

 

20號 召集書會議議程 (B 車位)

 

19號 召集書會議議程 (C 住宅)

 

開會六寶

記得帶: 防疫口罩 身份證正本 (開會時出示用) 鉛子筆 或 代理人帶 " 授權書及/ 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1份 " ( 如果授權同一大廈業主) 或幫人授權的 業主 帶 已認筆跡的授權書 ( 如果授權可信的非業主/ 他人/ 查屋紙上無名的親朋戚友) 身份證副本 1 份  (  請看下面藍色備註    ) ** 如果自己 是 業主會出席, 就不用帶第 5 ﹑ 6 項 **  如果自己是業主但缺席 ,  就預早準備好 第 5 /6 項, 謹記 授權他人即將自己投票權俾左對方, 對方決定左什麼, 你不能反口, 因為你簽左名 授權書! ** 入 管理機關各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要交房屋局寄存檔, 不一定開會時俾第三者, 可以開會時或 申請人交文件前交 申請人, 也可以 跟申請人一齊交去房屋局 (申請人最遲交文件時間為開會後15日內   (根據第 14/2017 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 選舉或罷免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錄副本的寄存 )

聯合管理機關

  聯合管理機關 一、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由各子部分的管理機關組成的聯合管理機關的方式運作,但屬下列任一情況除外: (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擇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二)因一個或多個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未有由獲選的管理機關成員或沒有由法院委任的管理機關成員組成的管理機關運作而不能組成聯合管理機關; (三)在聯合管理機關執行職務時無法運作,尤其因不具備法定份額進行議決。 二、聯合管理機關由人數相當於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數目的成員組成,而分層建築物每一子部分的管理機關指定其中一位成員在聯合管理機關中執行職務。 三、聯合管理機關每一成員按有關子部分在分層建築物整體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在聯合管理機關的決定中擁有相應的票數。 四、除分層建築物的規章另有規定外: (一)由聯合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 (二)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三)聯合管理機關經主席或過半數成員召集而舉行會議; (四)聯合管理機關的決定僅在出席成員的票數總和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的半數時方可作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所擁有的多數票通過。 五、在聯合管理機關成員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或不再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又或不再適用第六條的規定,則指定該名成員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應在六個月內指定另一名替代成員,該名替代成員於聯合管理機關的任期與其在所屬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的任期在同一日屆滿。 六、在上款規定的情況下,聯合管理機關具備第四款(四)項所要求的法定份額時繼續運作,即使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沒有指定替代成員亦然。 七、如分層建築物子部分管理機關未有在六個月內指定替代成員,並因此不能達至第四款(四)項所要求的法定份額而使聯合管理機關無法運作,則於該期間屆滿後,聯合管理機關在任的成員應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八、如未按上款規定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會議,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均可召集會議或聲請法院命令任一負責人召集會議,又或聲請法院委任管理機關成員。

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一、管理機關成員應謹慎及善意地執行職務,而其所作出的行為應符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利益。 二、除法律或分層建築物的規章規定的義務外,管理機關成員必須: (一)創設條件使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在有需要時能與其聯絡; (二)平等及公平對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 三、如適用,管理機關成員終止職務時,應將下列文件交予在任或接替其職務的成員: (一)其所管領的所有文件、設備及其他屬分層建築物的財產; (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的債務清單; (三)服務提供者的資料及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的相關文件清單; (四)涉及共同部分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資料; (五)截至職務終止日的帳目報告。

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

管理機關成員除左開會可申請政府資助(每年2次每次最高MOP16000, 亦可以有報酬, 在管理費入面扣,  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 按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的規定及條件支付, 不是 管理機關主席或 成員自行決定!

非有效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非有效的決議 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下列任一決議均屬無效: (一)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旨在保護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 (二)所涉及的事宜按法律或其性質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三)未經所需的票數通過; (四)在未經召集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上通過,但屬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五)罷免在任管理機關成員前選出新管理機關。 二、除上款規定的情況外,因標的、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程序或大會運作上出現不當情事而違反法律或規章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均可撤銷。 三、如全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出席會議,在召集上的任何不當情事均獲補正,以及在無任何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反對舉行會議或增加議程,則因就涉及不屬議程範圍的事項作出決議而導致的非有效性,亦獲補正。 第三十五條 就非有效決議提出爭辯的正當性及期間 一、對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非有效決議,下列人士具有提出爭辯的正當性: (一)任何未就該決議投贊成票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 (二)任何未就該決議投贊成票的適用第六條規定的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 (三)任何具個人、直接及正當利益的其他權利人; (四)管理機關或其成員,只要執行該決議會導致其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 (五)檢察院,只要屬於上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情況。 二、對屬召集上的不當情事或一般導致決議非有效的程序上的不當情事,只有具投票權的人方可主張。 三、未執行的非有效決議可隨時透過訴訟或抗辯途徑提出爭辯;無需執行或已執行的決議,按下列規定提出爭辯: (一)因上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而導致的無效,只可自決議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爭辯; (二)就可撤銷的決議,只可自其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爭辯。 四、對於未經適當召集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的所有人,或在決議未經適當公開的情況,上述期間僅自有關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知悉決議之日起開始計算,但不可在決議通過一年後方開始計算。 第三十六條 就決議提起爭議的訴訟制度 一、可按訴訟法的規定聲請中止決議的效力。 二、在爭議有關決議有效性的訴訟中,由管理機關或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為此目的而指定的人擔任被告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代理人,但管理機關為原告者除外。

法定份額及有效票

💢🙋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 百分之十五 。 💢🙋 二 、 就以下事宜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 百分之二十五 : (一)罷免管理機關成員; (二)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支付的開支; (三)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下, 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或廢止該許可; (四)根據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單方終止提供分層建築物管理服務的合同。 💢🙋  三、就以下事宜的決議,須至少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的 過半數 票通過: (一)在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情況下,許可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或廢止該許可; (二) 修改分層建築物的規章 。 💢🙋  四、涉及在共同部分進行更新工程的決議,須至少取得分層建築物總值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 💢🙋  五、如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是為通過上年度的帳目或本年度的預算,且在召集書中明確指出只要有出席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即可通過就有關事宜的決議,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可按該票數作出有關決議。 * 第十一條 招牌或廣告的裝設 一、 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下,在樓宇外牆及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的許可或對該許可作出廢止,取決於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按以下規定通過的決議: (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如屬地面層外牆前方的柱的情況; (二)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如屬樓宇外牆的情況。 二、 在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下,下列人士可在地面層獨立單位外牆裝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及組件,而無須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 (一)所有人; (二)適用第六條規定的用益權人或預約取得人; (三)獲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持有人。

出席登記

一、在出席名單上須登記出席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辦理出席登記時應: (一)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確認其身份; (二)要求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在出席名單上簽名 ; (三)就每一項須 以書面投票 方式作出的決議,按下條規定向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派發選票。 三、上款(三)項所指選票至少應載明: (一)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獨立單位; (二)一個或多個獨立單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所占的百分比或千分比。 四、由召集人負責組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及執行以上數款規定的工作。 五、如部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僅懂其中一種正式語文,而另一部分所有人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召集人應儘可能安排一名傳譯人員於辦理出席登記及進行會議期間在場。

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有哪些?

按《民法典》第1324條第1款a至g項及j項分層建築物的共 同部分包括: 對作為設定分層所有權基礎之土地之權利;地基、柱、支柱、主牆、外牆以及一切作為各樓宇結構之其他部分;附屬於分層建築物之樓宇或樓宇群之天井及花園; 分層建築各樓宇之 作遮擋之天台或屋頂;升降機;由兩名或以上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或進出之入口、門廊、樓梯、走廊及通道;水、電、空調、暖氣、可燃氣、通訊及類似之總設施 ; 以及其他未撥予分層建築物之某一所有人專用之物等。

管理機關的組成及任期?

管理機關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屬多於一百個獨立單位的分層建築物,須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無上限人數。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 “大會” 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第四十條 任期 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的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二、管理機關應在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三、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理機關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或委任接任的成員為止, 但繼續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 四、在管理機關成員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或不再屬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又或不再適用第六條規定,須按選出候補人的決議所載的順序進行替補。 五、如無候補人且因出現上款規定的情況而未能達至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法定人數,則在任的成員應立即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以便選出一名或多名管理機關成員執行職務至其餘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六、如無候補人但仍可達至管理機關作出決定所需的法定人數,則在任的管理機關成員應將選出管理機關成員的事宜納入緊接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議程中,以便選出一名或多名成員執行職務至其餘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屆滿為止。

數據: 本澳物業管理公司

澳栢物業設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國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聯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佳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澳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戴維斯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新恆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達業工程管理暨顧問有限公司 昇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 維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威爾清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信德物業及設施管理有限公司 拾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澳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德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屋宇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大地置業有限公司 國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得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兆龍屋宇管理有限公司 藍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澳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聯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旭日-物業設施管理有限公司 保利達中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順富設施設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澳卓物業管理清潔有限公司 澳利設施設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澳冠物業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聯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忠信清潔管理有限公司  宜發物業管理公司 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網上查詢: http://www.ihm.gov.mo/zh/node-1087

澳栢物業設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准照查詢

  澳栢物業設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准照查詢 目前(2021-8月) , 綠洲管理公司是發展商集團其下的澳栢物業設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澳柏管理的其他本澳大廈還有: 澳門廣場, 栢寧大廈, 栢威大廈, 御景灣

數據: 澳門其他私人樓管理費參考

 

變動管理公司要留意

  *資料來自澳門房屋局

background

 

有意換管理公司, 必須公開招標!

 

私人樓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舉行程序、公佈會議錄及議決結果

  *資料來自澳門房屋局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權利與義務

  *資料來自澳門房屋局

業主大會分三種 及 "份額"

   第一次“大會”: 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自然人或法人。 平常“大會”: 管理機關 。 特別“大會”: 管理機關 或所占份額至少為分層建築物總值之十分之一之業主。 *資料來自澳門房屋局

政府資助: 最高可資助 管理機關 開會 MOP$16000 (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每年最多申請 2 次, 每次最多 MOP16000 的政府資助 *資料來自房屋局

提供或收受非法回佣皆屬違法

發佈:2016年08月29日 下午茶時間,大健在茶餐廳碰見中學同學偉漢一臉惆悵地看文件,便上前打招呼:「偉漢,蛋撻要趁熱吃啊!看你眉頭緊皺,何不先填飽肚子?」 「啊,原來是大健。」碰到舊同學,偉漢的眉頭才稍微放鬆,續道:「是這樣的,我居住的大廈正打算進行一些小型修葺工程,作為大廈業主會主席的我,有責任仔細對比各家工程公司的資料,再決定應向哪幾間公司詢價。畢竟我需要對業主會及所有住戶交代呢!」 「想不到你中學時候是班長,畢業後還是主席級人物呢!」大健打趣道。 「對了,聽說你和友人合資開設了一家裝修工程公司。來!給我一點意見。」大健接過偉漢的文件,摸摸下巴,大膽試著提議:「我想到了一個一家便宜兩家著的點子,你更可趁機賺取外快。」 看見偉漢眨了眨眼,不明所以,大健遂壓低聲線續說:「據我估計,整宗工程費用約五十萬元左右,而你手頭上的均是大公司,我想他們定必會報價六十萬元甚至以上。這樣吧,要是你將此工程判予給我們公司負責,我可以在價單上報價六十萬元,當工程完成後,我將兩成佣金分給你……就當是答謝你的報酬。當然現在工程預算少了,工程的用料就要適當的降低質量,我剛入了一批次貨,但行外人看上去完全無問題的,如何?」 聽到大健的點子,偉漢先是愕然,隨後嚴肅地說:「慢著!大健,你即是要我違背大廈業主的委託,收了你的『報酬』,使用質量有問題的材料,這是賄賂啊,我不會答應你的。」 「雖然是有點不妥,不過只要你不說,定必神不知鬼不覺,不會有人知道的。」大健試圖說服偉漢。 「你別心存僥倖,早前鄰埠正有類似的案件被揭發,一名裝修工人故意提高工程造價,將工程費用的一半金錢給予一幢住宅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作為其獲判授工程的報酬,該名工人被控以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可能會被判入獄。同樣情況,要是我現在真的私下收取你的回佣,避開業主會章程所定的招標程序將工程直接判給你,並包庇你使用劣質建材,不但害大廈業主蒙受損失,我倆更有可能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行賄罪和受賄罪。」 聽到偉漢義正辭嚴的解釋,大健也明白不能以身試法,一時間卻不知如何應對。偉漢拍拍大健的肩膀打圓場說:「這樣吧,你把公司的資料交給我,我與其他業主會的委員商量後,若真認為你們公司適合,便向你們詢價,一切循正途去辦,這樣可好?」大健吐一口氣,點頭說:「當然好,待會我就把資料電郵給你。」

廉政公署偵破一大廈業主會委員及兩工程承建商涉嫌賄賂案件

發佈:2012年08月29日 澳門廉政公署調查一宗涉及私人領域的賄賂案件,行動中拘捕了三名嫌犯,包括某大廈一名臨時業主委員會兼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兩名工程承建商,三人在該大廈維修工程的公開招標中懷疑進行賄賂,其行為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 廉署經調查發現,本澳某大廈的一名臨時業主委員會委員在2009年參與一項維修樓宇外牆和大堂的公開招標,並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審標過程中,該名業主委員會委員涉嫌向兩名參與競投的承建商透露臨時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內容,表示自己可令他們兩個承建商的其中一個中標,並為此索取利益作為回報,兩名承建商同意該委員的建議。及後,該委員涉嫌自行抬高另一承建商的報價,使其落標,而被抬高報價的承建商則與該委員合謀,向中標的承建商索取利益,中標的供應商為了取得工程判給涉嫌行賄,承諾向該委員和另一承建商給予利益。 有關工程於2010年展開,同年完成維修。在施工過程中,有小業主懷疑招標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向廉署作出舉報。三名嫌犯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的受賄及行賄罪,根據法律規定,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最高可處2年徒刑,而受賄罪最高可處3年徒刑。